协议离婚冷静期规定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设的一项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根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就是所谓的冷静期。
在这三十天内,双方可以有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是否真的无法继续,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如果三十天期满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对待离婚,给婚姻一个修复和缓冲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完整和社会的稳定。当然,对于那些确实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冷静期也并非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冷静期内,双方可能仍然需要处理一些与婚姻相关的事务,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和协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