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感情破裂怎么写
离婚诉讼中关于感情破裂的表述需要客观、真实且具体地阐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各种情况和表现。
在离婚诉讼中,阐述感情破裂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以下是一些撰写的要点和思路。
首先,要明确具体的事件和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例如,长期的争吵、冷战、暴力行为、出轨等情况。详细描述这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和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其次,强调双方在感情上的疏远和无法沟通。可以提及双方逐渐失去共同话题、无法理解对方的想法和感受、对家庭事务的态度差异等。
再者,描述对婚姻的失望和对未来的绝望。说明自己曾努力尝试修复感情但无果,对继续维持婚姻已不抱希望。
例如,可以这样写:“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频繁发生激烈争吵,几乎每周都会因各种琐事产生冲突。(具体事例)这种长期的争吵让双方感情日益淡漠,彼此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逐渐形成了无法跨越的隔阂。尽管本人曾多次尝试与对方沟通解决问题,但对方始终未能积极回应和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本人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看不到任何继续下去的可能和希望。”
在撰写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避免情绪化的表述。同时,要确保所写内容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以增强说服力。此外,还可以适当引用一些法律条文来强调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