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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血亲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在收养条件上有所放宽。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法律在收养条件上有一定的特殊规定。首先,收养人与送养人须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其次,被收养人一般应不满十四周岁。在收养人的条件方面,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品德等方面;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意愿;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同时,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送养人的条件通常要求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三代血亲之间的收养,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包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收养关系的确立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因此,在进行收养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收养三代血亲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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