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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证怎么办

办理民政局离婚证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一定的冷静期后,再共同到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办理民政局离婚证,首先,夫妻双方应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此时会进入一个冷静期,期限为三十日。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都按照规定在冷静期后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是双方自愿且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同时,在办理过程中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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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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