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自己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常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
无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对于他们监护人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父母;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次,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总之,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