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其法定理由具体如下: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对婚姻关系的伤害极大。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则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