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流程办理
双方自愿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首先,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接下来进入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整个流程中,双方要保持理性和冷静,确保离婚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