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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办离婚的程序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步骤。

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会予以受理。接下来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最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整个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离婚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咨询。同时,办理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双方应当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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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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