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相关条件等。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一个严肃且受法律严格规范的过程。首先,从收养人方面来看,收养人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其次,送养人也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对于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需具备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情形之一。此外,收养还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只有当这些法定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收养关系才能依法成立,从而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稳定、合法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