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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没离婚就跟别的女人有孩子了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孩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或存在婚姻过错。

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和敏感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男方与婚外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可能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认定重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是否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等。

即使不构成重婚罪,男方的这种行为在离婚时也可能被认定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可能会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无过错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男方同样有抚养的义务。男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伤害的一方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男方与婚外女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孩子的出生证明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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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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