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诉讼离婚的条件
提出诉讼离婚需要满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条件。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提出诉讼离婚通常需要以下一些条件: 首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判决离婚的关键标准,比如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 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再者,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同时,还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状况的证据等。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包括调解程序,如果调解无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总之,诉讼离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