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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子女不能入籍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涉外婚姻子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入籍的。

涉外婚姻所生子女的国籍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情况。一般来说,子女的国籍确定取决于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状况以及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国籍的取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国籍,子女可能具有获得外国国籍的资格。同时,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涉外婚姻子女国籍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可能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而有些国家则可能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只要子女在该国出生就自动获得该国国籍。

对于涉外婚姻子女的入籍问题,建议具体咨询相关国家的移民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

需要强调的是,国籍问题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事项,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并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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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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