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由谁提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自诉人提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提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方面,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线索和证据,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途径。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介入或者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必要直接通过自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自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保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