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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起诉需要什么材料呢

涉外离婚起诉通常需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起诉状等材料。

涉外离婚起诉所需的具体材料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本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 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3. 起诉状:明确阐述离婚的请求、理由等。

4. 涉及子女抚养的,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5. 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6. 如果一方在国外居住,可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律师或代理人进行诉讼。

7. 其他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材料,如双方往来的信件、邮件等能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据。

在准备涉外离婚起诉材料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指导,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帮助,协助当事人准备充分的材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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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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