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协议书范本
无结婚证有小孩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可以就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签订协议。以下是一份范本供参考。
《子女抚养协议》
男方:[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男方地址] 电话:[男方电话]
女方:[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女方地址] 电话:[女方电话]
男方与女方于[同居时间]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女,姓名[子女姓名],出生日期[子女出生日期]。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女方],由[抚养方]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二、非抚养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应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四、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男方(签字):[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女方签字] 日期:[协议签订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协议虽然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婚姻中的离婚协议。在实际处理相关问题时,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协商。如果涉及到重大权益问题或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同时,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应当尽力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