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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三次起诉离婚通常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如有子女)、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三次起诉离婚,意味着前两次起诉可能未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准备资料时,以下这些是比较关键的。

起诉状要明确表达离婚的诉求以及相关的理由和主张。身份证明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重要文件。

如果有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能明确子女的身份和抚养情况。对于财产方面,需要提供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可证明房产的归属,车辆行驶证证明车辆情况,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账户信息等能反映财产状况。

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尤为重要。比如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况的相关证据,这可以是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分居协议等。

此外,还可能需要准备一些其他可能相关的证据,如涉及夫妻债务的证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资料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准备资料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提高诉讼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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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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