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自愿离婚需要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愿离婚时,手续和证件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所需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用于核实身份信息。
2. 双方的户口本,以证明户籍情况。
3. 结婚证,这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
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会要求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当着登记员的面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一切顺利,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离婚证,自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