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流程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步骤。
首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
接下来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离婚意愿、离婚协议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此外,如果存在一方或者双方不能亲自到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