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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不能离婚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而离婚也是很多人可能会面临的重要抉择。但你知道吗,在法律上并非随时都能顺利离婚,存在一些特定条件限制着离婚的进行。了解这些不能离婚的条件,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婚姻法律规定,也能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做出更合理的决策。接下来,就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什么条件不能离婚。

一、什么条件不能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在这个特殊时期,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需要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限制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为了保障女方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比如,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夫妻,小张怀孕后,小李因一些琐事想要离婚。在小张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小李是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不过,如果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会受理,因为这可能意味着女方认为离婚是必要的,且她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为了稳定军心,保障军人的婚姻权益,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保护。例如,小王是一名现役军人,他的妻子小赵因长期分居等原因想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小赵需要得到小王的同意才能离婚,除非小王有重大过错,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在保障军人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或者通过调解使夫妻双方和好,而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法院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感情的时间。比如,陈某和林某因家庭琐事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情况下,陈某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例如,孙某和胡某在法庭上只是因为一些小争吵就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法院经过审理后可能会认为他们的感情尚未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

什么条件不能离婚(0)

二、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一定不被允许吗

通常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这里的“确有必要”主要指的是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男方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对男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女方对男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及男方的人身安全,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受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确有必要”时,会非常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要保障女方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公平原则。比如,在某起案件中,女方在怀孕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男方发现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并且有证据证明该事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最终受理了男方的离婚诉讼。 即使法院受理了男方在女方特殊时期提出的离婚请求,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更加关注女方和胎儿、婴儿的权益保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财产,保障女方在分娩后的生活和孩子的抚养费用等。同时,法院也会尽量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避免给双方和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一定不被允许,但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且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处理。

三、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1.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在申请离婚前,现役军人需要经过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这是因为军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到部队的稳定和管理,政治机关需要对军人的婚姻情况进行审查和管理。例如,某现役军人张某和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张某需要先向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才能和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是诉讼离婚,非军人一方起诉现役军人离婚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如前面提到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2.财产分割上的特殊规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到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这些费用是军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补偿,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性质,应该归军人个人所有。例如,军人王某在执行任务中受伤,获得了一笔伤残补助金。在他和妻子离婚时,这笔伤残补助金就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比如,军人赵某在复员时获得了一笔复员费,他入伍时20岁,和妻子结婚10年。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就需要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然后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合理分割。 3.子女抚养上的特殊考虑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会适当照顾军人的实际情况。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可能无法像普通父母一样给予子女更多的陪伴和照顾。但法院也会考虑到军人的工资收入、家庭环境等因素,在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判决。例如,军人陈某和妻子离婚时,双方都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到陈某的军人身份以及他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会关注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做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

综上所述,不能离婚的条件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女方的特殊时期、现役军人的婚姻保护以及离婚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现役军人离婚在程序、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特殊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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