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肯离婚怎么解决怎么走程序
男方不肯离婚,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具体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审理、判决等。
当男方不肯离婚时,通过诉讼离婚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以下是具体的程序:
首先,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应明确表达离婚的诉求以及相关事实和理由。证据可以包括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相关证据等。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接下来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其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常见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离婚的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漫长,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代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