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离婚的流程和手续
去民政局离婚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手续主要有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
首先,申请离婚的双方需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
接下来进入重要的冷静期环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冷静期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等。
最后,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避免因离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同时,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会依法依规进行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