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的是什么保证
没有约定的通常是一般保证。
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其特定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这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而推定为一般保证的规定,是为了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它既保障了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得保证的保障,同时也对保证人的责任进行了适当的限制,避免其承担过重的义务。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设立保证关系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准确理解和把握一般保证的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