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送货单没有欠款人电话和签字
仅有送货单且没有欠款人电话和签字,可能会给追讨欠款带来一定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办法。
当只有送货单而没有欠款人电话和签字时,确实在后续的维权或追讨欠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首先,送货单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但它可能并不足以单独证明欠款事实。没有欠款人的电话可能会在联系对方沟通协商时产生障碍。而没有签字则使得送货单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解决途径。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来搜集补充证据,比如寻找当时的在场证人,他们的证言可能对证明送货事实以及欠款情况有所帮助。还可以查看是否有与送货相关的其他往来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中可能包含与送货和欠款有关的信息。如果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关系,以往的交易记录和结算情况也可能成为辅助证据。
另外,如果知道欠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和地址,可以通过发函等方式正式通知对方,要求其对送货及欠款情况进行确认或回应。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阐述送货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以争取法官的认可和支持。
总之,虽然仅有送货单且缺乏欠款人电话和签字会带来一定困难,但通过积极寻找其他证据和途径,还是有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