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主动债权
抵消主动债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当事人以其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来抵销对方对自己的债权。
抵消主动债权在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双方互负债务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一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它可以简化债务关系,避免双方繁琐的履行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其次,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避免一方因无力履行而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再者,它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然而,抵消主动债权也并非无条件适用。例如,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或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此外,如果主动债权存在瑕疵,如债权不合法、不确定等,也可能影响抵销的成立。在实践中,对于抵消主动债权的认定和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债务的性质、双方的意愿、法律的规定等。只有在严格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债权抵销,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