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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是形成权吗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而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并不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等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权利人遗失物品后,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该物品。这一请求权的行使旨在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

其特点在于,它是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即物品的遗失以及他人的拾得而产生的。权利人通过行使该请求权,希望对方履行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单纯依赖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与对方的互动来实现。

相比之下,形成权的行使往往更为直接和迅速,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无需对方的同意或配合。比如追认权、撤销权等典型的形成权,权利人一经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其目的是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对物的支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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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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