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
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起诉公司股东。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导致债权人有权起诉公司股东。
比如,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清算时,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等,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决定起诉公司股东时,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上述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
总之,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并非普遍情况,而是在特定条件满足时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债权人需要准确判断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