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范围
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具体范围如下: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可以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需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外,监护人的确定还需考虑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以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在实践中,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总之,监护人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