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怎么办是民法第几条
欠债不还涉及到民法中的多个条款。
在民法中,与欠债不还相关的规定分布在多个条款中。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此外,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在合同编中,对各种具体合同中的债务履行及违约处理都有详细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相关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债权人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在实践中,债权人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首先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尝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和债务人的违约行为。
总之,民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欠债不还的问题,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了解和运用相关的民法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