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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概念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特殊的债务,这些债务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被归类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在破产程序期间产生的。这意味着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这段时间内形成的债务。其次,其目的通常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为了维持破产企业的继续运营,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等。再者,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来承担。这是因为这些债务的产生往往与债务人的相关行为或状态有关。

常见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共益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破产程序的公平、高效进行至关重要。它确保了在破产过程中,一些必要的支出和责任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共益债务,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实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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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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