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在甲不能按时还款时,乙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的如将汽车、首饰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这三种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们在成立要件、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担保物权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