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向谁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向债权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是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提高效率,避免多重给付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代位权的行使也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履行对象是债权人,通过这种方式,债权人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