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哪里
质权和抵押权主要在设立方式、公示方法、占有状态等方面存在区别。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多方面的不同。首先,在设立方式上,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收益抵押物;而质权的设立则需要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其次,公示方法有差异,抵押权主要通过登记进行公示,而质权一般以占有质物为公示方式。再者,从占有状态来看,如前所述,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人占有质物。
在实现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权人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质权和抵押权在适用范围上也不完全相同。一些特定的财产可能更适合设立质权,而另一些则更适合设立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的这些区别,使得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同时,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理解和区分两者对于正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