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自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意味着,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抵押权。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动产抵押中,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一旦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即设立。
然而,虽然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登记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动产已经被抵押的第三人。如果动产抵押进行了登记,那么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据登记对抗第三人;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等条件时,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对该动产的权利主张。
例如,甲将其机器设备抵押给乙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机器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丙可能善意取得该机器设备,乙不能以其抵押权对抗丙。但如果乙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乙就可以对抗丙。
总之,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抵押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