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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包括什么内容和什么

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包括法律禁止留置的财产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留置担保的范围存在一定限制。首先,法律禁止留置的财产不在其范围内。例如,某些特定的公共财物、涉及人身权利的物品等通常不允许留置。其次,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也不属于留置担保的范围。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基于特定的商业考虑或其他因素,明确排除某些财产适用留置担保。

在实际应用中,明确留置担保的范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留置权的行使合法、合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留置担保的范围,并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可以留置,哪些不可以,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此外,留置担保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实现其担保权益。如果留置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留置行为无效,甚至引发法律责任。

总之,理解和明确留置担保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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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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