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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收到钱如何判定?

借款未收到钱,通常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比如借款合同的约定、款项交付的证据等。

在判定借款未收到钱时,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考量因素。首先,借款合同或协议是重要的依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交付方式,而借款人未能按照该方式提供款项,那么这可能成为判定未收到钱的重要证据。

其次,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出借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未实际收到借款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等。如果没有这些直接证据,其他相关的证据如双方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再者,要考虑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借款人声称已支付款项,而出借人否认收到,需要仔细审查双方的说法是否合理、是否有矛盾之处。

此外,还需要考虑交易的背景和常理。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和习惯,款项应该已经交付,但出借人却坚称未收到,这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分析。

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会综合审查各方证据、陈述等,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来作出判断。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未收到钱,而借款人则可能需要对其支付行为进行举证。

总之,判定借款未收到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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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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