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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无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当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也随之终止。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较为复杂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这意味着养子女不再负有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感情,且养子女自愿对养父母进行赡养,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法律也不会加以禁止。

另外,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不完全消灭,养子女可能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

还需注意的是,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一定自动恢复。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生父母是否对养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等。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后无赡养义务,但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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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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