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实际金额不符由谁举证处理
通常由主张借条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一方进行举证。
在借条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来说,主张借条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基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主张不符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金额与借条所记载的金额存在差异。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转账记录**:如银行转账凭证、电子支付记录等,以显示实际支付的金额。
2. **证人证言**:了解交易情况的证人可以提供关于实际金额的证言。
3. **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双方的沟通记录、协商过程中的文件等,能够反映出真实的借款金额。
如果主张不符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法院会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等因素。
然而,如果主张不符的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可能会依据借条所记载的金额来认定借款事实。因为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总之,在借条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不符的一方,其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金额与借条的差异,以便法院能够作出准确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