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力履行算失信人吗
没能力履行并不一定就直接算失信人。
失信人通常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失信人,不能仅仅依据其是否有能力履行。
首先,要明确是否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相应的义务。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就将其归为失信人。
其次,即便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没能力履行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比如遭遇重大疾病、突发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其经济状况急剧恶化,暂时丧失了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其认定为失信人。
然而,如果一个人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逃避、拒绝履行,或者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试图规避执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失信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等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履行意愿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等因素。同时,也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机会和时间来尝试解决履行问题。
总之,不能简单地以没能力履行为唯一标准来认定失信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