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久消除
一般来说,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消除,时间通常为二年。但如果存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需要更长时间。
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消除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自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或法院执行完毕起,失信信息会在二年后自动消除。然而,如果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那么失信信息的删除时间可能会延长至五年。
此外,如果担保人认为自己被错误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担保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总之,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消除的时间并非固定不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担保人应关注自身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谨慎考虑,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