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借条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条中,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担保人可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责任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不仅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有清晰的认识,还需要仔细审查借条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法律对于担保人的权利也有相应的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破产,担保人还可能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总之,作为借条担保人,必须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