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不出来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两种,即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债务人追偿为由进行抗辩。
一般保证责任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讨其代为偿还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担保人应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谨慎做出决定。同时,在承担担保责任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担保人的责任重大,切不可随意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