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清偿顺序
债务人财产清偿顺序通常为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债权,再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具有明确规定和重要意义。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优先得到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职工债权会得到优先保障。这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接着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这些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最后才是普通债权的清偿。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清偿顺序是为了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同时,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原则是不变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法治社会的稳定。正确理解和执行债务人财产清偿顺序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