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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承认属不属于诈骗

欠款不承认不一定属于诈骗。

欠款不承认的情况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诈骗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看欠款人当初借款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其借款时就有恶意占有、不打算归还的意图,并且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钱财,那么可能涉嫌诈骗。例如,编造虚假的理由或身份来借款,事后又拒不承认欠款。

然而,如果欠款人只是在还款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者对欠款的具体金额、细节等有不同看法,并不一定构成诈骗。可能存在双方在交易或借贷过程中沟通不畅、证据不充分等情况,导致一方不承认欠款。这种情况下,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此外,即使欠款人确实有不承认欠款的行为,要认定为诈骗还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地区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进行借贷或交易时,双方应尽量保留充分的证据,如借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据这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欠款不承认是否属于诈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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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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