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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共益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

共益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对共益债权优先受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具有优先性的原因在于其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共益债权通常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这些共益债权的优先受偿保障了破产程序中一些必要的交易和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例如继续履行合同以维持企业的运营价值,对因破产程序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等。

共益债权优先受偿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来确定共益债权的范围和优先受偿的方式。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共益债权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共益债权的认定和清偿合法、公正、透明。这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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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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