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责任取决于担保的具体类型。一般来说,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之分。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借款,而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借款人追偿等理由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较重。
若为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哪种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都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在担任担保人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并谨慎考虑是否愿意承担。同时,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担保人的责任问题较为复杂,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