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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认定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首先,要有拒绝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这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其次,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判断“有能力执行”不能仅看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要结合其行为等综合判断。例如,被执行人虽然名下没有多少财产,但却存在高消费行为,这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拒执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拒执罪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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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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