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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什么

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主体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首先,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其财产也属于国家所有,若作为保证人承担债务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但有例外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可以。

其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不能作为保证人。比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它们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若允许其作为保证人,可能会导致其公益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法律基于对公共利益、特定主体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而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特定主体能够专注于其本职功能的发挥,而不会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困境或影响其正常运作。在涉及保证法律关系时,准确理解和把握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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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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