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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起诉原债权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不可以起诉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当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转移到了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此时,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新的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已经不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其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承担义务。因此,债务人不能再起诉原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当然,如果债权转让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债权转让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债务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主张债权转让无效或撤销债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原债权人。但这与直接起诉原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是不同的概念。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债权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再以未接到通知等理由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而不是随意起诉原债权人。

总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通常不可以起诉原债权人,而应当起诉新的债权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债权转让存在问题时,才可能涉及到原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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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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