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等。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