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担保范围具体如下:
主债权,即留置权人基于留置物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是留置担保最核心的部分。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损害赔偿金,当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留置物保管费用,这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比如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费用等。
在实践中,明确留置担保的范围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设立留置担保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范围,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留置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留置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留置担保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